江苏淮安,沈梦与妻子朱丽分分合合,2016年两人复婚后,沈梦又在外包养情人,并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向情人转账360余万,期间情人还花27万为妹妹买房。此事于2021年被朱丽得知,朱丽要求情人返还360万未果,一怒之下将三人一并诉至法院,法院会如何判决?
(案例来源:扬子晚报网,人物均为化名)
沈梦是江苏淮安人,经人介绍认识朱丽,男的家境优渥、为人活络,女的身材高挑、容貌秀丽,两人很快坠入爱河,并于2006年步入婚姻殿堂。戒色网 - 戒淫网-https://jiey.org/31786.html
两人结婚时,亲友纷纷送来祝福,认为他们郎才女貌、十分登对,可即便是如此被人看好的一对夫妻,也禁不住七年之痒。
婚后的沈梦从事建筑工程,由于善于交际,生意越做越大,工作也变得更加繁忙,对妻子朱丽的关心逐渐减少,为此两人没少吵架。
最终夫妻矛盾越积越深,即便已经有了孩子,朱丽还是无法忍受丈夫,两人于2014年协议离婚,但因为有孩子,他们之间交流仍很频繁。
离婚后不久,两人又都感觉后悔,考虑到孩子的教育问题,两人于2016年3月复婚,可破镜难重圆、覆水难再收,朱丽不知道的是,沈梦早已有了二心。
在两人离婚期间,沈梦有了一个情人吴娟,复婚以后,他和吴娟仍藕断丝连,不仅经常背着朱丽约会,还将她当金丝雀般养着。
2016年3月21日至2021年5月1日,沈梦向吴娟的银行账户,陆续转账360余万,这些钱都是沈梦从事工程建设所赚。
有着沈梦的资助,吴娟的生活十分惬意,每天都过得很悠闲,最主要的任务就是哄好情郎,不仅她自己生活优渥,还一人得道鸡犬升天。
2020年6月28日,吴娟的妹妹吴婷,从张强处购买了一处位于贵州的房屋,由于自己没有钱,吴婷向吴娟开口,吴娟于购买当日,通过银行向张强汇款27万元,用于购买该处房屋。
纸里包不住火,沈梦的种种异常,朱丽看在眼里,360万不是小数目,朱丽早就察觉到端倪,经过偷偷调查,最终确认丈夫的出轨行为。
面对妻子质问,沈梦只好老实交代,朱丽找到吴娟,要求她返还360万,吴娟自然没有理睬,双方多次协商未果,朱丽一怒之下,决定使用法律武器维权。
朱丽将丈夫沈梦及其情人吴娟、以及妹妹吴婷一并诉至法院,请求返还吴娟名下银行账户收取的工程款,以及吴娟为吴婷购买房产的27万元。
法庭上,吴娟一方提出2点抗辩:一是360万均为沈梦自愿赠予,并且这笔钱是沈梦所赚,朱丽无权要求返还;二是其中的27万已经转赠给吴婷,吴婷已经购房并登记,应适用善意取得。
那么,法院会如何判决?
1.首先,无论是谁赚的钱,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,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
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,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,为夫妻的共同财产,归夫妻共同所有:(二)生产、经营、投资的收益。
沈梦工程投资所得,属于夫妻共同所有,两人有平等的处理权,沈梦不得任意处分,否则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
2.其次,沈梦的赠与行为,属于无效法律行为。
根据民法典第153条,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,沈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,违背夫妻忠诚义务,为道德所不齿,根据此条规定,赠与行为应为无效。
此外,根据法律规定,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,处分大额共同财产,应与另一方协商一致,否则属于无权处分,除第三人善意取得以外,此种处分行为无效。
也就是说,无论是从公序良俗角度,还是无权处分角度,沈梦赠与情人大量财产,均属于无效行为,故一审法院判决,吴娟应返还360余万。
判决作出后,沈梦、吴娟不服,并提出上诉,二审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3.此外,即便没有离婚,朱丽也可主张分割财产。
根据民法典第1066条,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一方有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情形之一的,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。
沈梦将夫妻财产用于包养情人,显然属于挥霍的一种,即便没有离婚,朱丽也可根据此条,请求分割共同财产,并且根据该法第1092条,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,还可对沈梦少分或者不分。
回顾这起案件,吴娟机关算尽太聪明,最终360万如数归还,还白白蹉跎了5年青春,可以说是赔了夫人又折兵;沈梦不仅面临家庭破碎风险,还有可能少分财产,也是本案一大输家;朱丽看似胜诉追回财产,家庭关系也濒临崩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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